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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诺克台球比赛规则

2013-03-26 14:03   

  一、 标准球台:

  斯诺克台面规格:

  1、 标准球台的内沿竞赛面积为3569mm x 1778mm,(11ft8 1/2in x 5ft10in)误差不得超过正负13mm(正负1/2in)。

  2、 球桌的高度为851mm至876mm(从地板到台框边2tf9 1/2in到2ft10 1/2in)。

  3、 袋口宽度:

  (1) 球桌的四周各有一个球袋(两个位于置球点一端的叫顶袋,两个位于罚球区一端的叫底袋);另外在球台的两个长边正中心各有一个袋口(称为中袋)。

  (2) 袋口的宽度应符合世界职业比列式及斯诺克台球联合会(WPBSA)确定的规范(最近距离85.0mm)。

  4、 开球线与底区:

  距离底岸内沿737mm(29in)、画一直线平行于底岸,称为开球线;开球线与底岸之间的区域为底区。

  5、 开球区(D区):

  在D区内,以开球线的中点为圆心,以292mm(11 1/2in)为半径画出的半圆形为开球区。

  6、 置球点:

  (1) 球台上有四个置球点位于纵向中心线上,其中:

  a)黑球点:距顶岸垂直距离为324mm(12 3/4in)

  b)蓝球点:球桌正中心

  c)粉球点:顶岸与蓝球点连线的正中点

  d)棕球点:开球线的中心点

  从开球区的一侧看,D区与开球区的右交叉点为黄球点;左侧交叉点为绿球点。

  二、 球

  所有球都是应用优质材料制造,每个球的直径为52.5mm,公差应在正负0.05mm范围内,同时:

  1、 所有球的重量必须相同,每副球的公差应在正负3g范围内。

  2、 更换一个球或一副球,需经双方运动员同意或由裁判员决定。

  3、 球杆:比赛使用的球杆不得短于914mm(3ft),且在球杆的外观与结构与传统及被广泛认可的形态不得有较大的差异。

  4、 辅助器械:当运动员处于不利于运杆的位置时,可以使用各种架杆、长杆、加长杆及连接管等器械。这些器械可以是桌球原来配置的,也可以运动员自带或由裁判员提供。所有器械必须按WPBSA所提供的设计参数制造。

  三、 比赛

  斯诺克比赛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单独或分边进行。可概述如下:

  1、 比赛时,选手们使用相同的主球击打目标球。共有21只目标球,其中:15只红球各一分;黄色球2分;绿色球3分;棕色球4分;蓝色球5分;粉色球6分;黑色球7分;

  2、 运动员标准击球顺序:将红色球与彩色球分别交替落袋,直至所有红色球全部离台,然后按彩球分值由低至高的顺序也至全部离台为止。

  3、 一杆球之内每个入袋的活球的分值均记入击球运动员的得分记录上;

  4、 球员犯规被罚的分数应加在对手的分数记录上;

  5、 斯诺克比赛的基本战术是要尽量把主球留在你的对手没有活球可打的地方。也就是给你的对手做障碍。如果一方队员落后对手很多分的话,那么制作障碍让对手被罚分就成为非常重要的得分手段。

  6、 一盘的获胜者,应是运动员或一方:

  (1) 获得最高分数。

  (2) 该盘的对方认负,或对方由于"无意识救球"与"不正当行为"被判罚。

  7、 一局的获胜者应是运动员或一方:

  (1) 赢得该局全部或必须的盘数。

  (2) 赢得该局最多总分数与相应的累计分数。

  (3) 对方在该局由于"不正当行为"被判罚。

  8、 一场的获胜者,为运动员或一方赢得该场最多局数或获得最多总分相应的累计分数。

  9、球的置放:

  (1) 比赛开始前主球为手中球,其它目标球的摆放位置如下:

  a)15只红球相互紧贴成等边三角形摆在红球区;三角架顶点的那只红球位于球台中心线,并尽可能靠近粉色球,但不得相贴;三角架的底线与顶岸平行。

  b)黄色球摆在D区的右侧,绿色球摆在D区的左侧,棕色球摆在开球线中点,蓝色球摆在中心置球点,粉色球摆在三角架顶点,黑色球摆在置球点上。

  (2) 比赛开始后,在击球方提出合理要求下,只有裁判员才可以擦拭球,并且:

  a) 如球不在置球点上,则当球被拿起之前,球所在位置应用定位器作标志;

  b) 用以标志被擦拭球位置的定位器,将被当作该球对待,并获得该球的分值,直至该球被擦拭完并被放回原位为止。如果击球运动员以外的任何运动员触摸或扰动定位器,则他将被当作击球运动员一样处罚,而比赛次序不受影响。如有必要,裁判员还可将定位器或已被擦拭过的球再放回他认可的原位上,即使球已被拾起。

  10、比赛方式:

  比赛开始前,参赛各方应采用抽签或彼此同意的方式来确定比赛次序。

  (1) 一旦比赛次序决定下来,每盘之中的击球顺序就不得改变。除非一方犯规后,对方要求他继续击球。

  (2) 一局比赛中的各盘应由参赛各方轮流开球。

  (3) 首杆运动员应从手中球开球,当其球杆的皮头碰到主球后,或是:

  a) 完成了一击球;

  b) 让主球移动一个位置;

  (4) 为了打好一击球,不得有违犯处罚的情况发生。

  (5) 每轮次的第一击以红球(或指定自由球)为活球,直至所有红球全部离台为止。一击球之内每个入袋活球的分值均应记入得分记录。在同一次击球进袋的每一红球与任何被指定当作红球的自由球,它们的分值应记入得分记录。

  (6) 如一红球或一被指定当作红球的自由球被击进袋,该运动员可继续进行下一击球,且下一个活球应是该运动员所选的一个彩球。如该彩球被击进袋,可得分。然后再将彩球放回置球点。

  (7) 红球全部离台前,轮流交替地将红球与彩球击进袋,才能一杆继续下去。直到台面上最后一只红球被击落后,随之一个彩球也被击进袋,一杆球仍可继续进行。

  (8) 红球全部离台后,台面上的彩球按分值从小到大,依次成为活球,当下一彩球进袋后(除特殊情况外),即留在桌外,不再取出。然后,击球运动员再击打下一个彩球。

  (9) 红球落袋或出界后不再摆回到台面上,即使运动员因犯规而由此受益,也不予考虑,但是有些特殊情况例外。

  (10) 如果击球方一击球没有得分或犯规,则其这一轮次击球结束。对方从主球停止的地方开始击球。如果主球出界,主球成为手中球。

  11、盘、局、场的结束:

  (1) 当台面上只剩下黑球时,黑球入袋或犯规都将使本盘结束,除非同时发生下面两种情况:

  a) 此时双方比分相同;

  b) (在以累积分定负的情况下)此时的比分不影响比赛最终结果。

  (2) 当上述两种情况发生时,则:

  a) 黑球置于置球点上;

  b) 运动员掷币猜先决定击球顺序;

  c) 获得开球权的选手从手中球开球;

  d) 击球入袋或犯规导致本盘结束。

  (3) 如果比赛是以累积分决定一局或一场胜负,当比赛最后各方得分相同时,应按上述步骤,将黑球重新置位。

  12、自手中球开球:

  自手中球开球,必须放在开球区(D区)线上或线内的任意位置上,可朝任意方向击打主球:

  (1) 如被询问,裁判员应当说明主球是否摆放正确;

  (2) 当选手摆放主球时需用皮头触碰主球以帮助定位,在裁判员确认击球运动员并非试图去做一次击球的情况下,则主球不是局中球。

  13、双击:

  在主球的第一次碰撞时,不得同时击中两个球,除非它们是两个红球,或是一只活球与一只自由球。

  14、放置彩球:已入袋或出界的任何彩球,在下一击球进行前,应被放在置球点上。

  (1) 由于裁判员没能正确放置彩球,运动员不负任何责任。

  (2) 当红球全部清台,按递增顺序将一个彩球击进袋后,如被错误置位,一旦错误被发现,该彩球应即从球台上重新移回至正确位置,不需要进行处罚,比赛应继续进行。

  (3) 对于一个或一些已被错误置位的球,一旦对之进行了一击球时,在以后的击球过程中,它们被当作正确置位的球来对待,任何非正常离开球台的彩球,将被重新置位,而且:

  a) 如发现彩球错位系由于原先放置疏忽所致,则不予罚分。

  b) 如发生在裁判放置不正确之前,击球运动员进行了击球,应对他按规定罚分。

  (4) 当需要放置彩球而其置球点被占据时,这只彩球应放在能放置球的最高分值的置球点上。

  (5) 如需放置一个以上的彩球而它们的置球点都被占时,应优先放置分值高的彩球。

  (6) 如所有的置球点均被占,彩球应放置在该球置球点与顶岸之间的区域都被占,可将彩球放置在台面纵向中心线上距该球的置球点最近的位置上。

  (7) 所有上述情况,当彩球被置位时,不允许该彩球与其它球相贴。

  (8) 欲将一彩球正确置位,需按本规则所确定的置球点,用手来放置。

  15、贴球:

  (1) 如果主球与一个或多个活球,或可能成为活球的球相贴,裁判员应宣布贴球,同时指出主球与哪个或哪些球相贴。

  (2) 当贴球被认定后,击球运动员必需击打主球使之离开被贴之球,但不得令被贴球移动或造成贴球。

  (3) 在下列情况下,只要击球运动员不让目标球移动,就不予以处罚。即:

  a) 相贴的球为活球;

  b) 该球可能成为活球,且裁判员宣布其为活球。

  c) 该球可能成为活球,且裁判员宣布其为活球,与此同时击打另外一个可能成为活球的球。

  (4) 如果主球停止下来,贴上或几乎贴上一个非活球时,当被询问是否贴球时,裁判员应当回答"是"或"否",此时,击球运动员必需如前面所述,在不扰动该球的情况下击打主球,使之离开。但必需首先撞击一个活球。

  (5) 主球同时与一只活球与一只非活球相贴,裁判员只需指出那个被贴上的球即可,如果击球运动员一定要询问裁判员主球是否也贴上了非活球时,他有权被告知。

  (6) 如经裁判员确认,在击于瞬间被贴球的任何移动并非由击球运动员所造成,则裁判员可不裁定其犯规。

  (7) 当裁判员观察时,一个静止的目标球未与主球相贴,但后来在一击球开始打之前,却又被看出与主球相接触,这时该目标球应被裁判员重新放到他认可的位置上。

  16、袋口球:

  (1) 球在袋口边上未受其它球的撞击、触动而落袋,且与行进中的任何击球行为无关,则该目标球应放回原位,同时已经获得的分数应予计算。

  (2) 如果袋口球受一击球中任何球的撞击而落袋。

  a) 在不犯规的情况下,应将所有球放回原位,并应重复该一击球,或由该同一击球运动员随意进行另外一击球。

  b) 如果犯规发生,该击球运动员应受到规定的处罚,所有球应放回原位,下一个运动员可按通常犯规后的选择进行。

  (3) 如一球在袋口边上保持短暂平衡后落入袋内,它应被算作正常入袋,不必放回原位。

  17、犯规后主球成为障碍球:

  犯规后,若主球被造成障碍,裁判员应宣布对手获得自由球。

  (1) 如下轮次的运动员选择的是下一击球,则:

  a) 他可以指定任意球作为活球。

  b) 任何被指定的球,应被当作活球来对待,并获得该活球的分值。只有当它被击落袋后,才被放回置球点。

  (2) 主球在以下情况即为犯规:

  a) 没有首先击到被指定的球,或首先同时击中被指定的球与活球;

  b) 用被指定的自由球给所有红球或活球造成障碍,但当台面上只剩粉球、黑球时除外。

  (3) 如果自由球被击落,需将其取出放回置球点,其所获活球的分值应记入记录。

  (4) 如在主球首先击中被指定的球后,或首先同时击中被指定的球与活球后,活球被撞入袋内,则记录该活球的分值,活球不予取出。

  (5) 若指定的球与活球同时进袋,则只记录活球的分值,除非被指定的是一红球,则当每个球被击进袋时,应记录其分值。然后自由球被放回置球点,而活球则不予取出。

  (6) 如果对方要求犯规方继续击球,则宣布的自由球变为无效。

  18、犯规:

  当比赛中出现违反规则的情况时,裁判员应立即宣布犯规。

  (1) 如选手尚未打一击球时就犯规了,则其轮次立即结束。同时裁判员应宣布处罚。

  (2) 如果击球运动员已经打出了一击球,裁判员应当等待,直到该一击球结束后再宣布处罚。

  (3) 如在下一击球开始之前,一次犯规,裁判员没有做出裁决,对手也没有提出异议,这次犯规被视为宽赦。

  (4) 任何放置错了的彩球,应保持原地不动。只有再被击落或出界后再将其正确放置。

  (5) 允许犯规者获得犯规前的所有得分。

  (6) 对手将在主球停顿下来的地方开始下一击球。如主球出界,对手将获得手中球。

  (7) 如同时发生多种犯规行为,应按其中罚分最高的分值处理。

  (8) 如选手犯规,他将:

  a) 根据规定受到处罚。

  b) 如对手提出要求,必须继续击球。

  19、处罚:

  选手犯规,应受到4分的处罚,除非在下述(1)至(4)款中指出了有更高的分值时,处罚为:

  (1) 处罚为活球分值的情况:

  a) 击球时杆头触动主球一次以上

  b) 双脚离地

  c) 未按击球顺序击球

  d) 开球时主球未放在D区内

  e) 空杆

  f) 主球落袋

  g) 利用自由球做成障碍球

  h) 跳球

  i) 使用不标准球杆

  (2) 下列犯规行为,应判罚有关活球的最高分值:

  a) 未等所有球停稳就击球;

  b) 未等裁判员放置好彩球就击球;

  c) 使非活球入袋

  d) 主球首先击打到非活球

  e) 推杆

  f) 触碰了一个局中球,但球杆杆头触碰主球以便完成一击球的情况除外。

  g) 击球出界

  h) 双击,按两球的最高分值处罚(两只红球或一只自由球与一个活球除外)

  (3) 下列行为应判罚7分:

  a) 使用界外球以达到任何目的。

  b) 使用任何物体进行测量间距或距离

  c) 连续击打红球,或击打红球后又连续击打自由球;

  d) 用白色球以外的任何球做主球;

  e) 未能根据裁判员的要求指出目标球

  f) 击红球入袋后,尚未指定彩球就犯规了。

  20、继续击球:

  一旦运动员要求对手继续击球,这一决定将不能更改。被要求继续击球的选手将:

  (1) 可以改变他要进行的一击球与所要击打的活球。

  (2) 获得所击落球的分值。

  21、空杆犯规(无意识救球):

  击球运动员应尽最大努力去击打活球,如果裁判员认为球员未能尽力,他将宣布该选手空杆犯规。除非台面上只剩黑球或出出现了根本不可能击到活球的情况时。在后者情况下,必需假定,经裁判员判定,击球运动员确系试图撞击活球,只要他用足够力量直接或间接朝活球方向击打主球,若不是由于这些阻挡球的缘故,主球便可到达活球处。

  (1) 当宣布空杆犯规后,下一位选手就可以要求犯规方在主球停留处再击打一次,或者从原来位置上,由犯规方自行处理。在后者情况下,活球应是在这之前最后一击球所要撞击的同一个活球。即:

  a) 任何一个红球,于该处红球便是活球。

  b) 红球全部离台后,彩球便是活球。

  c) 红球落袋后,彩球便是活球的情况下,击球运动员选择的一个彩球。

  (2) 当主球至任一活球或可能是活球上的任何部位之间有一直线通路,若击球运动员却没能击到,裁判员应宣布空杆犯规。除非裁判员认为运动员在击打一击球前,需要造成或已经造成了障碍,且裁判员认为该次空杆并不是故意的。

  (3) 当出现(2)所述情况后,空杆被宣布后,从主球到一活球或可能是活球之间有一直线通路,以致两球可以沿中心整个球体相撞(如果活球是红球时,且未被彩球阻挡,所指的应是任何红球的整个直径),那么:

  a) 从同一位置上击打一击球,如果首先击打活球再次失败,则应宣布空杆犯规,不管相差多少分数。

  b) 若被要求从原始位置上再重击一次时,裁判员应警告犯规方,如第三次再失败,结果将导致一盘被判处输给对方。

  (4) 依照本规则将主球放回原位后,由主球至任一活球或可能是活球的任何部位之间,有一直线通路,此时若击球运动员造成任意球犯规,包括准备击球的主球在内,若该一击球尚未进行 ,则可以不宣布为空杆,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别的适当处罚:

  a) 下一运动员既可选择自己击球,也可以要求犯规方在停球位置重击一次

  b) 下一个运动员可要求裁判员将所有球放回犯规前所在位置,让犯规方由该处再击一次。

  c) 在连续宣布为空杆后,若仍发生上述情况,则任何关于可能将本盘比赛被判输给对方的警告,仍将有效。

  (5) 所有其他空杆应依照裁判员的判断宣布。

  (6) 发生一次空杆并且被下一个运动员要求将主球放回原位以后,任何被扰动的目标球应保留其现状,除非裁判员认为犯规运动员将要因此而受益。在后者情况下,任何一个或所有被扰动的球,可在裁判员的认可下放回原位。但无论哪种情况,非正常离开球台的彩球,应被放于置球点上,或入回原来适当的位置上。

  (7) 在一次空杆后,当任何球被放回原位时,犯规方或下一个运动员都可被征询对该球位置的意见,此后裁判员的决定才算最终结束。

  (8) 当在征询意见时,无论哪个运动员若触碰了处于局中球状态下的任何球,则他应被当作击球运动员受处罚。原有比赛次序不变。如有必要,被触动的球应由裁判员放回到他认可的位置上,即使该球已被裁判员拾起的情况下,也不允许触碰。

  (9) 非犯规方有权询问,若裁判员打算将主球以外的其它球放回原位,是否要求主球从原始位置上击球,裁判员应予以说明其意图。

  22、受到触扰的球:

  如果静止的球或运动状态下的球,被其它非击球运动员扰动,裁判员应将球恢复到他认定为球的原来位置;或让其继续运动直到停下为止,而不必处罚。

  本规则应包括那些由于其他事故或人员迫使击球运动员移动球的情况,但击球运动员的同伴不在此限。

  球员对裁判员造成的干扰概不负责。

  23、僵局:

  如裁判员认为比赛出现了或即将出现僵局,将立即建议重新开局。如果选手拒绝,裁判员应允许比赛继续进行。但应附带条件,即宣布在一定时间内局面必需改变,通常应在裁判员的判定下,限定每边各打三杆,如在宣布的时间期满后,局面基本未变时,裁判员应取消所有得分,重新摆放所有的球,如同一盘比赛开始那样。

  (1) 仍由原来开球的选手开球。

  (2) 仍保持原来的击球顺序。

  24、斯诺克4人双打:

  (1) 在4人双打比赛中,每方轮流开盘。击球顺序就应在赛前定好并保持不变。

  (2) 每盘比赛结束后,出场顺序可以改变。

  (3) 如犯规并被要求继续击球,则应由犯规方的犯规者继续击球。即使该次犯规在轮次以外发生,原比赛次序仍保持不变,这样使犯规者的同伴失去了一个轮次。

  (4) 在一盘比赛中,同伴间可以互相商量,但在下列情况下为犯规行为:

  a) 选手正在击球或已经在球台旁准备击球。

  b) 从第一击球直到一杆球结束的时间内进行商议。

  25、使用辅助器械:

  击球运动员应对在球台上放置的移动他所使用的任何辅助器械负责:

  (1) 击球运动员对所有物品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自他拿到球台上的架杆与延伸器材。无论它们是属于击球运动员自己的,或是借来的,他均应对之负责(来自裁判员的除外),而且当他使用这些设备造成任何犯规将受到处罚。

  (2) 因使用裁判员提供的辅助器械而造成的非人为犯规,击球运动员对之不负责任。如这些设备证明有毛病,且由此造成击球运动员触碰一个或一些球时,不算犯规。如有必要,裁判员应将球放回原位,并且当击球运动员正在击打一杆球之中,则应准予继续进行下去而不受处罚。

  26、诠释:

  (1) 本规则所有条例与术语对女性同样有效。

  (2) 由于具体情况不同,有必要作适当调整,以便使规则应用于一些有实际困难的人,特别是如:

  a)"双脚不能离地"的处罚不能用于在轮椅中的运动员。

  b)若运动员不能区别颜色之间的差异,例如红与绿,在向裁判员提出要求后,他应被告知球的颜色。

  c) 在没有裁判员的情况下,对立之间的球员或双方之间,应被当作按本条规则所叙述那样进行比赛。

  四、 运动员:

  1、 拖延时间:如果裁判员认为运动员用一击球的时间,或者选择一击球的时间,超过正常所需的时间,应向该选手提出警告,他有可能被判本盘输给对方。

  2、 不正当行为:对球员拒绝进行一盘比赛或被裁判员认为属于故意犯规、连续犯规,包括受到上述规则1的警告后继续拖延比赛时间及不文明行为,应被判本盘负。同时,裁判员应对球员提出警告。如该球员仍不加以改正,将被取消本局比赛资格。

  3、 惩罚:

  (1)依照规则,如一盘比赛被判罚时,则犯规一方:

  a) 本盘比赛告负;

  b) 丧失所有得分,且非犯规方获得球台所剩下的各球分值相等的分数。即每一红球8分。而且任何非正常离开球台的彩球,将视为在置球点一样被算分。

  (2) 依照规则,如一局比赛被判罚时,则犯规一方:

  a) 正在进行的本盘比赛如(1)中所述那样,被判告负。

  b) 为完成本局比赛所需,但尚未进行比赛的其它有关各盘,均被补判告负。

  c) 当计算累计分时,则一局中被补判比赛失败的各盘,每盘均按147分计算。

  4、 非击球运动员:击球运动员在进行比赛时,非击球运动员应避免在击球运动员的视线内站立或移动。他应坐下或站立在离球台一个合适的距离以外。

  5、 缺席:在击球运动员需要离开时,非击球运动员可指定一位代理人,监视其同行,并于必要时向裁判员提出犯规,但须让裁判员知道。

  6、 弃权:

  (1) 当运动员成为击球者时,可以允许弃权。但对方有权接受或拒绝弃权。如对方选择了继续进行比赛,则弃权即变为无效。

  (2) 当需计算累计分时,且一盘又已被弃权,则留在球台上所有球的分值,应加进另一方的得分记录中去。在这种情况下,红球计为8分,而且任何非正常离开球台的彩球,将视为置球点一样被算分。

  五、 职员:

  1、 裁判员:

  (1) 裁判员应当:

  a) 是比赛公平与否的唯一判决者。

  b) 当比赛中出现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时,不受各方面影响,自由地作出裁决。

  c) 应对本规则比赛的正当行为负责。

  d) 当发现有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应进行干预。

  e) 当被询问时,将球的颜色告知运动员。

  f) 在运动员的合理要求下擦拭任何球。

  (2) 裁判员不应当:

  a) 回答任何本规则没有规定的问题。

  b) 在运动员即将造成一次击球犯规时,给予任何提示。

  c) 给予影响比赛有关分数上的任何劝告与意见。

  d) 回答任何有关得分相差的问题。

  (3) 如果裁判员一时疏于注意某一事故的发生,他可利用记分员、其他职员。或观看位置较好的观众等提供的证据,以帮助他作出裁决。

  2、 记分员:

  记分员应在记分牌上记分,并且帮助裁判员履行其职责,如果需要,他可以充当记录员。

  3、 记录员:

  记录员应保存每一击球的记录,适当记录犯规情况,以及每个运动员或每一方应得的分数,他还应该记录一杆球的总分数。

  4、 职员的帮助:

  (1) 如果运动员提出照明设备妨碍击球动作时,裁判员或记分员应将它移开并放在适当的位置上。

  (2) 允许裁判员或记分员对有残疾的选手进行必要的帮助。

  注:本规则为世界职业台协与国际台联1995年出版的最新版本。

责任编辑: 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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